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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今天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行为,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和备案相关信息。申请人可以查询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公众可以查阅审批结果。
第六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对所委托生产的医疗器械质量负责。
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关乎公众生命健康,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直接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办法》作为配套规章之一,在修订的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遵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风险管理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上突出管理的科学性;二是借鉴国外先进监管经验,综合考虑当前医疗器械监管基础,体现可操作性;三是结合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市场成熟度和社会诚信体系情况,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的工作人员告诉您注重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构建以企业为主的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体现管理的引导性。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附有生产产品登记表,有效期五年。《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登载企业名称、地址、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工作人员告诉您生产范围等信息。其中,生产范围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分类编码(二级目录)和名称填写;生产产品登记表中登载生产产品的名称、注册号等信息。